基本信息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
办理流程
地点/时间
常见问题
更多信息
实施主体
浦东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10115002468459P331100244500001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
法定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当场办结
办理地点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街道合欢路2号政务服务中心2楼51-80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日,上午09:00至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
(021)68542222-83031
网上咨询:
https://zwdt.sh.gov.cn/smzy/shell_pc/tourist/guide/qa
窗口咨询: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街道合欢路2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51-80号窗口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http://zwdt.sh.gov.cn/zwdtSW/zwdtSW/zhaocha3/zhaocha.jsp
窗口投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街道合欢路2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48号找茬窗口
信函投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周家渡街道成山路990号201室 200125
其他业务办理项
依申请注销
歇业
变更
补证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事项类型
其他类别
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事项分类
医疗卫生
基本编码
311002445000
实施编码
11310115002468459P3311002445000
实施主体
浦东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11310115002468459P
联办机构
无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10115002468459P331100244500001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
审批对象
拟在本市举办诊所的设置单位及个人。
通办范围
全市
行使层级
区级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支持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支持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是
中介服务
无中介服务
网上办理深度
网上咨询,网上收件,网上预审,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办理结果信息反馈,网上电子证照反馈
服务数量
无数量限制
运行系统
国家级
是否网办
是
日常用语
诊所备案
适用范围
拟在浦东新区举办诊所的设置单位及个人。
服务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申请备案的诊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规定的《诊所改革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 ( 2019 年修订版)》;(二)有合适的场所;(三)申请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应当已取得商事主体资格,且登记的字号、地址与申请执业登记的诊所名称、地址一致;(四)有与所开展的业务相适应并符合规定的资金、仪器设备、卫生技术人员以及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必要设施;(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七)诊所名称符合有关规定;(八)具备信息化管理的基本条件,根据提供医疗服务的内容,按照《全国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试行)》《上海市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等规定,建立相应的信息化管理平台;(九)申请个体诊所备案的,还应当符合《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备案:(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三)发生二级及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五)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医诊所备案证》未满5年的医疗机构的原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六)患传染病未愈或者其他健康原因不宜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人员;(七)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被医疗机构解除聘用合同未满5年的人员;(八)被列入国家及本市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相关责任主体。
服务内容
诊所备案
权限划分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符合备案条件的诊所的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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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无
形式标准
1.申请材料(表格)为A4规格纸打印,申请表用钢笔(水笔)填写或打印。 2.申请材料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申请材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一致,无前后矛盾。 3.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4.申请表应加盖公章。 5.申请材料按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申请材料目录
我的免交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诊所备案信息表
示例样表
空白表格
申请人自备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诊所仪器设备清单
申请人自备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诊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部门,教育部门、人力资源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诊所用房产权证件或租赁使用合同
政府部门核发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诊所房屋平面布局图(指诊所使用房屋按照比例标识,注明功能分布和面积大小)
申请人自备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诊所规章制度
申请人自备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诊所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
申请人自备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
申请人自备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部门、教育部门、人力资源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置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代表人身份证明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部门、市场监督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
非必要
委托书、委托人和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供授权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部门
原件
1
纸质
非必要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诊所备案信息表》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收件
0
收件人员
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
受理
0
受理人员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当场办结
审查人员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申请备案的诊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规定的《诊所改革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 ( 2019 年修订版)》;(二)有合适的场所;(三)申请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应当已取得商事主体资格,且登记的字号、地址与申请执业登记的诊所名称、地址一致;(四)有与所开展的业务相适应并符合规定的资金、仪器设备、卫生技术人员以及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必要设施;(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七)诊所名称符合有关规定;(八)具备信息化管理的基本条件,根据提供医疗服务的内容,按照《全国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试行)》《上海市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等规定,建立相应的信息化管理平台;(九)申请个体诊所备案的,还应当符合《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备案:(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三)发生二级及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五)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医诊所备案证》未满5年的医疗机构的原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六)患传染病未愈或者其他健康原因不宜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人员;(七)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被医疗机构解除聘用合同未满5年的人员;(八)被列入国家及本市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相关责任主体。
决定
当场办结
部门负责人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申请备案的诊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规定的《诊所改革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 ( 2019 年修订版)》;(二)有合适的场所;(三)申请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应当已取得商事主体资格,且登记的字号、地址与申请执业登记的诊所名称、地址一致;(四)有与所开展的业务相适应并符合规定的资金、仪器设备、卫生技术人员以及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必要设施;(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七)诊所名称符合有关规定;(八)具备信息化管理的基本条件,根据提供医疗服务的内容,按照《全国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试行)》《上海市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等规定,建立相应的信息化管理平台;(九)申请个体诊所备案的,还应当符合《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备案:(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三)发生二级及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五)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医诊所备案证》未满5年的医疗机构的原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六)患传染病未愈或者其他健康原因不宜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人员;(七)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被医疗机构解除聘用合同未满5年的人员;(八)被列入国家及本市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相关责任主体。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结果名称
送达方式
颁证与送达
10
发证人员
诊所备案凭证
直接送达、邮寄送达
查看流程图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办理地点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街道合欢路2号政务服务中心2楼51-80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日,上午09:00至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FAQ
常见问题
申请材料属于复印件的是否需要加盖公章?
复印件需要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时,没有携带授权委托书。 正确做法:如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一、《关于印发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卫医政发〔2022〕33号)第二条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主要提供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不设住院病床(产床)。本办法所指的诊所,不含按照《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备案的中医诊所。第三条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普通诊所、口腔诊所及医疗美容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诊所、口腔诊所及医疗美容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诊所、口腔诊所及医疗美容诊所的备案工作。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中医(综合)诊所及中西医结合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综合)诊所及中西医结合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综合)诊所及中西医结合诊所的备案工作。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三章(第十五条至二十三条)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二)所有制形式;(三)诊疗科目、床位;(四)注册资金。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第三章(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九条) 第二十五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二十六条 登记机关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由卫生部统一印制。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执业登记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结果名称
送达方式
送达期限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样本
诊所备案凭证
直接送达、邮寄送达
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
证照
点击下载
审批收费CHARGES
是否收费:否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公示本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 2.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3.申请人有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要求审批部门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不受理、补正以及是否同意该项许可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申请人对该项行政许可的实施,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行政许可审批中,经办人员存在违法违纪情况的,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申诉或者举报; 6.申请人认为审批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有权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审批部门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时,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现场审查时须提供配合,不得予以阻扰和拒绝; 3.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需要对审批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重新提起申请; 4.审批部门对申请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全部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