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类型合同、不同情形下的逾期付款行为,应适用不同的利息计算规定。
一、民间借贷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二、金融贷款利息
2004年10月28日,央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2004〕251号),自此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取消上限管制。2013年7月19日,央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银发〔2013〕180号),自此全面取消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
虽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22号)第2条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
三、买卖合同逾期付款损失
根据2020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一年期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四、工程款逾期支付利息
工程价款利息的法律属性,学界存在争议,但主流观点认为其属于孳息,而非迟延付款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26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工程款利息,包括垫资款利息,在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不能按约定处理,只能适用法定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五、外币及港澳台币逾期付款利息
外币及港澳台币逾期付款利息计算,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币及港澳台货币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的批复》(法释〔2025〕2号)。该司法解释主文内容如下:
(一)外币逾期付款情形下,当事人就逾期付款主张利息损失时,对利率计算标准有约定的,按当事人约定处理。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标准超过案涉纠纷适用的准据法规定上限的,对超过的部分不予支持。
(二)当事人没有约定利率计算标准或者约定不明时,依据下列方式确定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
1.对于美元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可以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定期公开发布的《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附表中公布的3个月以内、3(含)至6个月、6(含)至12个月、1年、1年以上美元贷款平均利率,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2.对于欧元、英镑、日元、澳大利亚元、瑞士法郎、加拿大元、新西兰元、新加坡元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可以分别参考欧元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EURIBOR)、英镑隔夜平均利率(SONIA)、东京隔夜平均利率(TONA)、澳大利亚元银行票据利率(BBSW)、瑞士法郎担保隔夜利率(SARON)、加拿大元担保隔夜利率(CORRA)、新西兰元银行票据利率(BKBM)、新加坡元无担保隔夜利率(SORA)确定。
3.对于其他外币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可以参考相关国家中央银行官方网站公布的该币种基准利率确定。
(三)对于港币、澳门元、新台币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当事人有约定的,参照本批复第一条的规定执行。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分别参考香港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澳门元综合利率、新台币基本放款利率确定。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646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该规定确立了买卖合同的“合同编小总则/通则”地位。因此,其他有偿合同的利息计算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返回搜狐,查看更多